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在哪里?
很早前就想就知识产权问题说一下自己的见解和想法,只是一直没时间理清思路,刚好趁着今天看凤凰台的《才智全攻略》讲到浙江华光冶炼集团的维权之路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联系此事顺道说一下自己对此的看法。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这里主要讨论的就是第三类,知识产权。
字面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包含两个意义:
第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 ”。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第二,保护。个人或者独立法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来自民间团体和国家机器,但显然民间团体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成为这类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方法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唯一手段。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理解了这层意思,就来说一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从小的方面来说,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了个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个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利。因此极大程度的增加了个人发明创造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个人在获利后也更有积极性去不断更新、维护和加强已有发明。因此对产品的更新和升级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从大的方面来说,大型公司、企业和商业团体往往有着更广大的资源、更高效的团队和更充足的开发资金去研究具有更大意义或者更大商业价值的东西并因此获得更大的利润。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杜绝了这种商业价值被他人复制和挪用。有效的控制了产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商业持续,为科技的不断创新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无论是于个人还是于大型企业乃至整个国家都具有着维护创新和规范秩序的深远意义。
我们就着浙江华光冶炼集团的例子讲一下知识产权如何获利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03年,凭借公司创始人、法人代表刘光火自主研发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合金”技术,企业逐步走上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其专利技术突破了传统工艺对氧化镍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瓶颈,是对不锈钢生产基础原料的有效补充,对我国乃至世界不锈钢生产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直接推动了世界对于低品位红土镍矿资源的开发进程。该工艺在一定生产规模保证下,每年可为国内不锈钢企业节约成本200多亿元;该工艺不仅可对低品位红土镍矿的金属资源充分利用,也可使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充分利用,若得以有效推广,更可为世界创造财富近千亿元,直接推动了世界对于废弃低品位红土镍矿资源的开发进程,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也凭借此工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循环经济领域的楷模。
以上可见,“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合金”这个变废为宝的技术带来了极大的商业价值以及对整个产业的深远影响。但在刘光火申请专利的时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在申请时必须对整个技术的技术指标、配方和配比比例全部公布。因此一下子全国涌现出数以百计的公司利用其公布的数据轻松的复制了其技术,并因此而获利。据刘光火举例,在2003年时公司在国外以每吨22美元的价格收购红土镍矿,由于国内众多公司的“联合”侵权大肆在国外收购红土镍矿导致2007年时每吨收购价225美元,翻了将近10倍。由于企业间的不良竞争,不仅给浙江华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也给国家造成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达30亿美元。公司本想通过专利维权,没想到居然因此导致采购价飙升,公司成本骤增。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那些未经允许就复制其知识产权的公司居然置之不理。何其可悲!!!
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刚才的教训就发生在前两年,可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始终没有给于足够的重视,至此为止看不到国家于此做出的努力,试问: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在哪里?
参考: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8/content_1104106.htm
http://www.zjhgjt.cn/Aboutus.asp?Title=%B9%AB%CB%BE%BC%F2%BD%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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