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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要注意人民观感问题

2009年4月4日 MarK Zhao 没有评论

  重庆一小子盗窃14万的游戏币被判了10年半,我没有细看这个人具体的涉案情节,所以不能判定这个人是不是判的很重,但有一点,总有一些人在面对惊人的涉案金额时被判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単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清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有兴趣的话可以比较一下贪污贿赂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下是一些最近的贪污案件:

  山西霍州原公安局长贪污约600万元被判17年;衡阳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贵亭挪用公款9999.98万元人民币,贪污1337万余元人民币判无期;贪污32万医药公司经理获判12年半。

  这样对比完,我们就要考虑一个问题,不管什么犯罪,法官在判刑之前是不是该慎重的考虑社会观感问题。以前就和别人讨论过中国法律体系是不是需要改革的问题,我的认识是没有太大改革的必要,不是判例法不代表我们不考虑判例、不用陪审团也不代表我们没有引入该有的社会道德判断体系。但今天要说的是,没有判例,我们还真没有注意过社会观感这个层面。

  社会观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社会的道德认知,应该说在法律无法覆盖的层面上补充了法律的不足。同时,社会观感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律的缺陷,就如上面的例子,那样巨额的贪污和相比较下14万,居然在求刑相差不大,人民怎么想?

  有一句话是:法律是统治阶级道德的体现。这样的判例会让人如何感想我们统治阶级的道德准则呢?最后要说的是:法官是社会公正的象征,法官因此也要估计社会观感,不能单纯只遵守法律法条,也要想想芸芸百姓到底怎么看,判的案子也许真的会影响千秋万代。

参考:http://games.solidot.org/article.pl?sid=09/04/03/031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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